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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东莞购房莫名被缴律师费 是否合理?

房天下  作者:周进  2012-11-08 00:00

[摘要] 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确实处于弱势地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属于“买房就要签,不签就别买”的地位,法律确实很难维护其权益,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加强对不公平条款的监管和审批。

 

深圳市消委会炮轰一手房交易 四大不公平条款

消费者李先生等19位业主看到开发商打出:“LOFT空间,层高5.8米,可做复式!”便缴款买下某楼盘的套房,在入伙交楼那天,却被告知由于规划国土部门检查后认为,5.8米空间中没有预留承重梁存在不安全因素,禁止业主在自行装修时改成复式。业主们当初就是冲着广告中说的可做复式而购买,但现在却不能做复式房,于是要求开发商解约退款,但对方却以“广告内容不具有约束力”、“样板房不构成合同承诺,房屋状况以实际交付为准”等条款断然拒绝李先生等19位业主的要求。

点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但院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这些资料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购房人订立购房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视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否则出卖人极易夸大其词、虚假宣传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但对购房人极不公平,也会危害交易秩序与安全。

“出卖人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楼体模型、影视宣传片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宣传广告资料均仅作为出卖人要约邀请,买受人确认出卖人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楼体模型、影视宣传片等对买受人签订合同和对本房地产价格没有产生重大影响。”该类条款排除了出卖人所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免除了出卖人应担的合同义务,依《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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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销售猫腻多多 九成以上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张茂荣表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特别规定,并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设定了非格式条款没有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开发商提供给购房者的补充协议是在其法律顾问团参与下经过深思熟虑、字斟句酌、售房前制定好、未与所有购房者协商(因购房者不确定也不可能协商)、对其单方有利、所有购房者必须适用的通用格式条款,而且有的“补充协议”密密麻麻、字体远远小于主合同字体,开发商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合同性质界定为非格式合同,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以及对购房者有利的法律适用,甚至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还专门注明“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均系买卖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并非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卖方对合同条款保留解释权并负责解释”。

“深圳一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比比皆是”,张茂荣表示,几乎所有开发商的一手房买卖合同中都存在,并且在现行法律中,一旦签订,“即使是这些俗称为‘霸王条款’的不公平条款也很难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首席房地产专业律师刘子孺表示,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确实处于弱势地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属于“买房就要签,不签就别买”的地位,法律确实很难维护其权益,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加强对不公平条款的监管和审批。

此外,张茂荣表示,在二手房买卖当中,情况相对好些,“二手房买卖中双方多采用的是第三方,即中介提供的买卖合同范本,“霸王条款”的现象不像一手房销售那么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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