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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好心出借房产证帮人贷款被骗 险无家可归

新民网  2013-08-15 00:00

[摘要] 尹女士为了帮助儿子的朋友贷款创业,把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无偿过户给了对方,却遭到多年的欺骗,险些赔掉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子,差点无家可归。但2011年6月,当元振无法按期还款,同时也无法按时支付房租时,便发生了前面吴田手持房产证找到尹女士家要求腾房的一幕。

 

提醒

房产证莫借外人

1.房产证切莫随意“外借”

金翔律师就此提醒读者,生活中的房产证“外借”,往往是为了救急,将自己的房产证以买卖或赠与的形式过户给他人,以满足他人的特殊目的。但金翔律师提醒大家,房产证一旦合法过户给了他人,房子的所有权就是他人的,他人就享有物权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金律师建议市民,即便是给亲戚朋友帮忙,也莫轻易将房产过户给他人。

2.买卖房屋切莫全权委托

金翔律师提醒大家,房屋买卖事关重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切莫轻易全权委托,尤其涉及房屋的价格、付款时间、交房时间、过户时间等重大事宜,自己亲自做出决定。首先代理人未必能为委托人着想,在法律上也无法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委托合同约定,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特别限制,否则买卖房屋不要让他人代理。即使代理,其权限也要有限制,否则代理人行为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3.以房屋担保切莫过户

金律师提醒,以房屋作担保,办理的应是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这种情形下,最坏的结果就是房屋被拍卖还债了。但买卖过户就不一样了。

因此借款时切莫采取买卖的形式,因为房产一旦过户给他人,主动权就不在自己手里了。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也不能及时回购,那房产就有可能变成他人所有了。

本期主讲金翔律师

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现任北京市评标专家,市律协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房地产学会政策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今年年初获“北京十佳房地产律师”荣誉称号。从事法律工作18年以来办理案件800余件,特别擅长房地产法、建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领域,不仅涉及诉讼、仲裁业务,还涉及非诉业务,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文并图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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