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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规征意见:单位不缴公积金 或最高罚5万

东莞日报  作者:黄观平 王姗   2013-01-07 08:56

[摘要]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东莞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东莞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会按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存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提高缴存比例

据了解,本次征集办法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不变。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同时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全市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果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要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此外,单位应当确定一个缴存比例,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多个缴存比例的,不能超过三个。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提高。

四类情况单位要为职工办理封存或转移

记者看到,此次《办法》中对于部分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进行了规定。单位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要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待业,变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需要办理封存手续的。

同时,《办法》中还规定了四类需要办理转移的条件。只要有一项满足,新单位就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且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职工变动工作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以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单位不办登记或不办手续要受罚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会按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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