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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记者教你巧避收楼陷阱 律师教你学会收楼维权

东莞时报  2012-10-27 00:05

[摘要] 张小姐近期在南城购得新房一套,但在接近收楼时期,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与开发商沟通,没达成一致,在收楼截止日期内,张小姐拒绝到现场收楼。为此,开发商视张小姐已默认收楼,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张小姐无奈请求律师帮忙。

 

东莞李小姐在广州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过去收楼时却发现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业主在收楼时,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表示,收楼遇到房屋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区别对待。

1、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是存在质量瑕疵,并在保修期内的,则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2、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由此造成交付房屋迟延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达到可以退房条件的,可以退房。

3、如果房屋经验收不合格,则购房人不仅可以拒绝接收房屋,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4、房屋交付使用后,如果经核验,发现房屋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5、房屋虽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6、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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