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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全国首个限利令 降低开发商积极性?

房天下  作者:周进  2012-10-23 00:00

[摘要] 专家表示,经过几轮调控之后,目前,房地产开发的利润率基本保持在10%到15%之间,如果开发周期比较长,10%的利润限制将直接降低开发商的积极性。本期今日话题,房天下与您共同关注“陕西房产限利令 降低开发商积极性?”

编者按:10月21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在此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率控制在10%左右。专家表示,经过几轮调控之后,目前,房地产开发的利润率基本保持在10%到15%之间,如果开发周期比较长,10%的利润限制将直接降低开发商的积极性。本期今日话题,房天下与您共同关注“陕西房产限利令 降低开发商积极性?”

陕西各城市将分区域测算房价成本并进行公布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会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并公布住房销售价格区间,引导各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各城市要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并将各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在媒体上公布,同时在物价部门的备案价格应在公布的价格区间范围内。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明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构成和利润测算标准,商品房成本测算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等项目,并可参照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当年涉及建筑的各项价格指数测算出较为准确的开发成本。

通知还指出,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其中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不得另行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应在所在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范围内。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不同楼层的累进加价率应在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市场上出现的虚假宣传、虚假促销等违规销售行为,陕西省有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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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商品房利润控制在10%

陕西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并公布住房销售价格区间,鼓励现房销售,引导各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城市要划定区域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明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构成和利润测算标准,商品房成本测算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等项目,并可参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当年涉及建筑的各项价格指数测算出较为准确的开发成本。在此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率控制在10%左右,并将各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在媒体上公布,同时在物价部门的备案价格应在公布的价格区间范围内。超出价格区间的商品房将无法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无法取得预售证。

根据陕西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有关人员的介绍,出台这项政策是希望引导大家购房理性消费。通知的出台,一是要防止房价反弹,二是让老百姓对商品房成本心中有数,刚需购房该出手就可以出手。希望开发商既有利润,老百姓也能买得起,以此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和健康发展,把商品住房价格引导到满足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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