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常消费中,我们经常会通过预订商品来购物。但在订购商品、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常会遇到商家因缺货、延期等原因,需要买卖双方更改约定的情况,但这时候,往往以电话口头承诺的方式确认,不在订购单或合同上更改,最终交货时很容易产生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不利。
日常消费中,我们经常会通过预订商品来购物。但在订购商品、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常会遇到商家因缺货、延期等原因,需要买卖双方更改约定的情况,但这时候,往往以电话口头承诺的方式确认,不在订购单或合同上更改,最终交货时很容易产生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不利。
昨日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提醒消费者,变更合同约定,一定要立字为据。
案例
发现货不对板 消费者投诉商家
日前,胡先生订购了两套某品牌的衣柜。交货安装时,胡先生发现衣柜并非自己所订购的品牌。商家表示,由于订货后,发现该品牌的厂家现在不做胡先生要求衣柜用料的板材。期间,已通过电话与胡先生确认了更改另一品牌的衣柜,当时胡先生是同意更换的。
现在,胡先生拿着衣柜的《收据》,投诉衣柜品牌货不对板,那么胡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提醒
出现变更事项要在合同上注明
昨日,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分析,据胡先生提供的《收据》和《报价单》的抬头打着品牌的商号,盖章注明“品牌特许专卖店”的字眼,《报价单》确定了衣柜各项内容的尺寸、数量和价格。由此,已证实消费者订购衣柜的品牌。至于商家以期间经电话联系胡先生,因材料问题已同意变更品牌,单方举证的口头承诺,无法证实合同的变更。只要胡先生持有的书面单据,没有显示品牌变更,商家就应以约定的品牌交货,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可以主张退换赔的权利。
邓国平提醒,履约过程中,出现变更事项,买卖双方都应在原合同上明确注明变更事项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事宜。要注意的是,不要以口头形式作为合同变更的约定。无论期间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提出变更事项,都必须书面约定,否则,就应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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