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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廉租房并轨 保障房如何不沦为闹心房

国际金融报  2013-12-09 10:58

[摘要]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的回应是,“把廉租房和公租房进行统筹建设、合并管理。因为这两种租赁型的住房,建设、配售、管理方式相近,区别就是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同,今后可以通过实行统一的租金,同时政府进行有差异的租金补贴来解决这个问题。”

张锋称,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如果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同时,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老百姓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廉租房和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张锋称。《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实际上,早在2010年,官方有关部门就曾提出并轨建议。

2011年10月,时任政协委员郝如玉委员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直言,“,中国保障房类型太多,涉及到公共财政投入的广度和深度,还涉及到政府该管什么的问题,容易产生越位和缺位并存的现象,不符合保基本,即保住房困难且收入低的人群的原则。第二,类型太多,容易带来的问题就是政府资金投入的机制能否保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第三,类型太多会出现价格的多轨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样容易出问题。第四,类型太多使得管理难度加大,进入、退出、分配等等管理制度都难落实好,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对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的回应是,“把廉租房和公租房进行统筹建设、合并管理。因为这两种租赁型的住房,建设、配售、管理方式相近,区别就是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同,今后可以通过实行统一的租金,同时政府进行有差异的租金补贴来解决这个问题。”

政策支持力度不会降低

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应方式

呼吁了多年,新政终于出现:从明年起,将统筹管理,即各地将廉租房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租房年度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也将纳入公租房进行管理。

据官方说法,明年,将从4个方面推进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除了上述的“统筹管理”外,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实行统一轮候规则,即各地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原廉租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对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房对象,剩余房源才作为公租房安排使用。”张锋称。

官方的另一项内容是,完善租金定价机制,“公租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对此,张锋还强调,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不会减少。一方面,地方政府将原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调整到公租房建设,廉租户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续发放;另一方面,中央补助这一块,并轨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租房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廉租房建设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次,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根据官方说法,并轨后,对公租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降低。比如,在土地方面,并轨前,廉租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公租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应方式。

在分类方面,官方同样出台了新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张锋说,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张锋还强调,“对并轨后公租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定轮候规则,保障住房状况最差、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保障房“硬任务”能否完成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中国将在今后5年内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使保障房覆盖率达到20%

对于上述新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区域研究部副研究员马庆斌对媒体说,此举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对于保障性住房,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政府提供基本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能。在他看来,另一个意义是,由政府来提供基本工作服务,是按经济发展规律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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