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女士的朋友欠下超百万元巨债,王女士向债主承诺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在60万元范围内担保朋友还债,但该朋友一直没有还清巨债,王女士也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主一怒之下,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担保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答应了抵押担保但实际上没有去办抵押登记,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法官宋华说,王女士答应了黎先生拿自己房子去做抵押,为朋友担保偿还债务。而事实上,她并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个抵押登记并没有生效。但抵押没有生效,并不意味王女士就不用承担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抵押权人黎先生因无法实现抵押权而受到的损失,抵押人王女士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王女士应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宋法官说,王女士可以在支付60万元赔偿金给黎先生后,再向自己的朋友王先生追偿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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