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6月24日和6月27日,媒体连续报道了一起抢匪深夜尾随单身女子进电梯抢劫案,一时间,电梯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6月,受害人陈女士将行凶者和小区物管告上法庭。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获悉,沙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左某赔偿陈女士39万余元;判物管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即11.5万元。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女子深夜回小区,电梯内遭抢匪砍伤
未对小区封闭管理 没有启用门禁系统 物管判赔11.5万元
法院: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去年6月24日和6月27日,重庆晚报连续报道了一起抢匪深夜尾随单身女子进电梯抢劫案,一时间,电梯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6月,受害人陈女士将行凶者和小区物管告上法庭。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获悉,沙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左某赔偿陈女士39万余元;判物管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即11.5万元。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深夜:女子回家被抢
去年6月21日晚11时许,家住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某小区2号楼的陈女士回家,一个眼镜男子尾随她进了电梯。见四周无人,他突然从挎包摸出菜刀行抢,左手卡住陈女士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她肩膀上。陈女士拼命反抗,男子被激怒,用刀砍了她20多刀后逃走。
今年4月,抢匪左某一审被判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
陈女士认为,歹徒之所以能在小区内抢劫伤人,和小区物管有很大关系,“如果小区的安保工作做得好,歹徒不可能得逞。”
物管则辩称,事发时小区还是个在建小区,没有完全投入使用,且陈女士不是小区业主,为此拒绝赔偿。
物管:未尽安全义务
物管公司曾在法庭上表示,公司没有保护陈女士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陈女士的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左某承担。左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已超出普通物管公司的服务能力,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物业服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对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左某从小区车库大门进入小区,且当时小区2号楼的门禁系统亦未启用,导致左某尾随陈女士进入。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物管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按规定对小区实施封闭管理,未启用门禁系统,导致左某窜入小区,在属于公共区域的电梯内对陈女士实施抢劫,并造成陈女士受伤,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
判决:物管补充赔偿
日前,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歹徒左某赔偿陈女士医疗费158823元、后续治疗费33000元、残疾赔偿金142401元、误工费39253元等,共计384850.42元。小区物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左某还要赔偿陈女士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昨天,重庆晚报记者电话联系该小区的物管,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称经理不在,以联系不上为由,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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