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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安置房不得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以摇珠方式确定

东莞日报  作者:黄观平 温曦  2012-08-10 07:29

[摘要] 东莞市政府昨日(8月9日)公布了《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办法透露,我市将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不得作商品房对外销售。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亦可申请属地镇街按成本评估价回购。

 

关键词:用地

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或中高层住宅

根据办法,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每年预留用于“三旧”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供应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已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址用地在规划上必须是居住用地,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或中高层住宅。

根据不同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若为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协议出让价格按基准地价确定,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余额由市财政返拨镇街,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若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出让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据悉,安置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等事项均应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记载。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同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记载,并列明建设标准、安置对象、户数、分配办法等事项。

关键词:建设

纳入绿色审批通道特事特办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镇街负责监督管理;也可以由镇街确定的安置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安置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安置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安置房建设项目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特事特办。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先行动工。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镇街核验项目落实开发建设协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等内容,经核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三旧”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安置房可采取政府统建、改造主体配建、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关键词:供应

安置房可作人才公寓只租不售

办法中强调,开发单位不得将安置房作。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应由镇街统筹供应房源,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同时,优先供应本辖区内政府主导“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

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供应本村“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只能供应本村“三旧”改造项目中本市户籍被安置人的安置。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因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调整造成部分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作如下使用:经镇街批准后,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后,调剂用于其他镇街道“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改造主体配建、村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部分无供应对象的,可申请属地镇街按成本评估价回购。

关键词:分配

通过摇珠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

办法提出,“三旧”改造过程中,依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补偿协议中明确以房屋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被安置人,方可参与安置房分配。选择以其他安置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的被安置人,不得再分配安置房。

安置房分配前,改造主体制定安置房的分配方案,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镇街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镇街协调解决,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改造主体组织实施,镇街监督实施。

安置房将如何分配?针对这一热点问题,办法规定,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上按与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等面积分配;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超出登记发证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宗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层高不超过4层的部分,原则上按核定建筑面积等面积分配;超出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安置房补偿,仅按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而实际分配的住宅总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要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交房款;面积不足的,由改造主体按改造方案公示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

8月开盘报告据搜房网数据监控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07月25日),东莞2012年8月预计37个住宅或别墅开盘或加推新货,环比7月的31项目出现小幅上涨。其中纯新开楼盘10个城区盘仅占3个。分布在镇区的纯新项目依然以75-110平刚需户型为主,改善型房源也将随着降息等政策继续释放。点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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