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东莞市政府昨日(8月9日)公布了《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办法透露,我市将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不得作商品房对外销售。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亦可申请属地镇街按成本评估价回购。
东莞市政府昨日(8月9日)公布了《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办法透露,我市将通过摇珠、抽签等方式确定各户安置房,不得作商品房对外销售。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作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亦可申请属地镇街按成本评估价回购。
市民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
安置房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办法指出,“三旧”改造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办法建设安置房用于被安置人的安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个人住宅,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以房屋进行补偿的;改造主体收购个人住宅用于改造,协议以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
市“三旧”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镇街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改造项目安置需求等,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安置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三旧”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建设用地安置房可转让抵押
据透露,被安置人凭安置房分配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后可依法转让、抵押。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安置房,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后如需转让的,仅可依法转让给本市户籍村(居)民,但不可抵押。
办法明确,属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安置房项目,待土地出让后,可由镇街向市财政申请返还属市收入部分的土地税费。开发建设单位应开设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用于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据悉,监察部门对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严格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置房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反馈方式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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