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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委会邓国平:楼市不景气提防虚假促销

羊城晚报  作者:周晓玲  2012-03-15 00:00

[摘要] 东莞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邓国平认为,在楼市面临“寒冬”大环境下,各种降价促销活动更为诱人,消费者却要格外提防,必须牢记“买房容易,退房难”的规则,谨慎入市。

东莞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邓国平认为,在楼市面临“寒冬”大环境下,各种降价促销活动更为诱人,消费者却要格外提防,必须牢记“买房容易,退房难”的规则,谨慎入市。

从消费维权的角度,关键把好以下环节:

一是了解房子的性质,是否属正当交易的商品房,是否具备预售楼许可证。预售楼花的房风险大,当前不还有少农村推出的农民公寓属小产权房。

二是了解房子的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对居住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因素或设施。

三是认购书、合同等文书是否存在限制个人权利,尤其是在退订、退房方面是否有显失公平的条款,不能接受的拒绝交易,千万不要抱着“买到优惠再算账”的侥幸心理。

四是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重要承诺,比如赠送面积、房贷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写进认购书或购房合同。

律师提醒:两种情况可申请退房

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李井刚律师认为,有以下两种情况,消费者可申请退房。

开发商就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一般以违约责任的形式承担。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子在出现主体结构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可提出解除合同,即退房诉求。根据《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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