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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一价落实细则 三局联手严令商品房明码标价

东莞时报  作者:许依寒 吴碧华  2011-05-17 08:33

[摘要] 三局联合下发通知,卖楼前需在物价部门备案,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网上可查,拒不执行将被禁售

4 、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否则,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被自动锁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和《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价格优惠方式、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市物价局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

成交价高于备案价,网上销售系统自动锁定

5、不执行规定,将被收回预售许可证

此外,《通知》中也列出了7项开发企业不得有的价格行为。

市物价、住建、房管部门表示,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市住建、房管部门将采取收回预售许可证、停止网上销售系统处理。

《通知》中虽然没有提到“罚款”,但是市房地产调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人员介绍,如果检查中发现开发企业未实行“一套一标”,也可以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将处以每套5000元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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