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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租屋水费将执行终端水价 政策年内出台

东莞日报  2013-10-14 07:52

[摘要] 前段时间,市政府已经审议通过了明年我市出租屋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到户价格。而承租人关注的另外一项收费——水费,近日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的《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11月1日起规范水费收取行为。

本报讯 前段时间,市政府已经审议通过了明年我市出租屋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到户价格。而承租人关注的另外一项收费——水费,近日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的《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11月1日起规范水费收取行为。

昨日市物价局表示,目前市物价局正在制定出租屋水费收费政策,出租屋水费将执行终端水价政策。具体水价政策也将在今年年内出台,有望与出租屋电费政策同时执行。

未抄表到户的总表执行趸售价格

根据《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尚未由自来水企业直接供水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物业服务区域、农村集体用户和其他具有房屋产权的二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共用自来水设施的集体户用水为非终端用水。

市物价局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总表为非终端用水的,按现行规定的趸售价格执行。“一些商住小区、村(居)委会总表的供水价格执行规定的趸售用水价格,比如大市区现行的趸售价格为1.29元/立方米,供水企业以1.29元/立方米的价格向小区总表收取后,物业服务再以1.4元/立方米的终端水价向住户收取。这中间的差价就已经考虑了综合差率。”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的相关负责人解释。

“东莞现在的非终端用水采取的收费措施,和此次出台的规范是一致的。” 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因此收费政策前后没有变化。

出租屋水费将执行终端水价

而变化将是出租屋的水费。根据《指导意见》,总表为终端用水的,总表用户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应执行终端水价政策。市物价局解释,出租屋的总表为终端用水。

出租房不合理的加价行为在11月1日《指导意见》实施后将有望得到改善,记者留意到,《指导意见》针对各类分表用户的水费分摊结算行为分别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供水中间环节价格管理的政策依据。

其中,总表为终端用水,总表用户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应执行终端水价政策。所收水费=终端用水单价(即总表水费总额÷总表用水量)×该分表实际用水量。其中,总用户向分表用户收取水费时,应提供当期总表用水量和水费总额、各分表用水量合计等相关资料。总表为非终端用水的,实际用水计量收费和加收的费用应单列项目收取,不得将加收费用直接计入实际用水单价混合收费。假设总表水费总额为100元,总表用水量为35.2吨,某租户分表实际用水量为10吨,则该租户所交水费=(100元÷35.2吨)×10吨≈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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