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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三人因房对簿公堂 法院建议双方调节解决

西安日报  2013-06-03 13:24

[摘要]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在2010年4月拿到房子的赠与公证书后,并没有照顾老人,至2013年初,被告的爷爷再次病重住院,被告依旧不管不问。被告委托人认为,该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在2010年签订的,现在已经超过其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不能撤销合同收回房屋。

因为一套房子,祖孙三人对簿公堂。昨日,碑林法院在省建一公司家属院内,公开审理了一起祖孙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属于家庭纠纷,当庭并未进行宣判,并提议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未履行约定义务老人将其孙告上法庭

被告赵某系原告刘某与老伴的孙子,2010年被告从国外留学回来,要结婚但又没房没车,于是二老就将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公证赠与被告,并且附有条件:原告有生之年可在该房屋继续居住,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及其老伴生前赡养及高寿后安葬的义务。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在2010年4月拿到房子的赠与公证书后,并没有照顾老人,至2013年初,被告的爷爷再次病重住院,被告依旧不管不问。不但如此,原告刘某自己花钱为老伴请的保姆,也常常被被告叫去照顾其刚出生的孩子,原告但有微词,被告便怒目相对。原告与老伴把一生的精力与积蓄都毫无保留地花费在这的孙子身上,如今老伴80多岁,躺在病床上,身体和心理都忍受着煎熬。鉴于被告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百九十二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应返还原告房屋,以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争议较大当庭为双方提出调解方法

昨日上午,原告因病未到庭审现场,并由委托人陈述其手写的材料,原告刘某写道“赵某不养我和老伴,只给自己租房住,并且虐待老人”,要求“坚决要回自己的房子”。

而被告席一方也只有被告的母亲与其委托人出席,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的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母亲提出了异议:“原告虽然还有一个女儿,但其身在新疆,多年来都由自己一家在照顾被告的爷爷奶奶,即使在得到房屋赠与公证书后,赵某也并未对二老不管不顾,无论是晚上送医院,还是日常的照顾,都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被告虐待老人,被告母亲称并无其事。同时,被告委托人认为,该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在2010年签订的,现在已经超过其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不能撤销合同收回房屋。

当庭在综合双方的陈词和辩论意见后,并未作出宣判,“法院为双方提出两条调解方法。”碑林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马利群介绍说,一是被告先将房屋返还原告,原告女儿放弃房屋继承权,同时被告尽到赡养的义务,二老百年之后再由被告父亲继承房屋;二是房屋先归于被告,但被告必须提高赡养标准,尽到自己的义务。

“该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希望双方能够尽量调解解决。”马利群说道,如果最终无法调解,再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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