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东莞消委会:目前房地产行业投诉所占份额不多

房天下  作者:林翠翠  2012-03-08 07:58

[摘要] “总体来说,东莞房地产方面的投诉所占的份额并不多。”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邓国平在东莞市2012年“3.15”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房地产行业一般都按照合同契约来交易,另外加上住建局和房管局这些主管部门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因此总体投诉不多。

“总体来说,东莞房地产方面的投诉所占的份额并不多。”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邓国平在3月7日东莞市2012年“3.15”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房地产行业一般都属于合同交易行为,有明确的契约,另外加上住建局和房管局这些主管部门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因此总体投诉不多。

点击进入>>>房地产行业“诚信月”行动启动 东莞房协消委会光大万科积极响应

房地产投诉中质量问题居首位

在回答房天下的提问中,邓国平特别提到,在消费投诉中,关于房地产方面的并不多,而排在投诉位的仍然是手机。邓国平指出,目前在房地产行业方面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退房、合同、房价、物管等五个方面,其中占比的是质量问题。

东莞市2012年“3.15”活动新闻发布会现场

“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问题。”邓国平表示,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诉的消费者中,大部分是对所购买的房屋质量进行投诉,但很多时候消费者投诉的属于非主体结构,比如墙壁上的一些小瑕疵,这种投诉行为消委会通常会建议其和开发商直接进行协商解决。第二种投诉类型是购房者在因一些客观原因而退房时遇到的问题;第三种投诉,主要是针对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的一些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存在着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定金而设定的一些陷阱条约;第四种则是由于市场变化大,很多商品房降价以后,由于房价差额引起的退房纠纷,但邓国平也指出,在这种投诉中,不乏一些为了退房而故意找出开发商问题的消费者。最后一种则是属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

一旦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遭遇到不合理的事情,应该如何进行投诉和寻求帮助?邓国平现场表示,目前东莞市消委员已经在全市建立了7个“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者可通过电话方式或者直接到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维权。邓国平指出,像在购房中遭遇到的问题,也可直接找行业主管部门如房管局、住建部等投诉并进行协商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则可向法院提出起诉。

消委会回应“伊朗商人东莞购房不成遭遇退定难”

 近日一名伊朗商人在东莞购房不成遭遇退定难的事情,引起了东莞业内的关注。伊朗商人穆罕默德在东莞南城看中了某楼盘,并缴纳了3万元定金。但因穆罕默德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导致贷款不成,因此无法购房,但开发商最初拒绝退还3万元定金。这件事情再一次把购房过程中出现的定金问题摆在众人面前。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邓国平回答房天下提问

事实上,遭遇“购房者购房不成开发商不退定金”的案例并不少。房天下就此问题在“3·15”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提问。邓国平表示,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具体的结果要等调查核实后才能进行判断。但他同时指出,这起纠纷肯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签订了认购书,已经形成契约,开发商和消费者都应该遵守其中的法则。”邓国平强调,消费者不一定就是弱者,但如果是在没有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下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给予定金,购房者在因为客观原因需要退房时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因为这种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邓国平提出,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双方都必须诚信,这同时也是东莞市房地产协会、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光大地产、万科地产、房天下联合发起的“诚信月”倡议活动的意义所在。

就伊朗商人在东莞购房不成遭遇退定难一事,房天下也采访了东莞市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骏良。陈骏良认为不管此事中的定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但从诚信角度来考虑,他建议开发商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在陈骏良看来,开发商要考虑长远发展,一般来说,购房者退房多是出于客观原因,如果开发商能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这对房企树立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诚信度有很大的帮助。

在行业发展极为关键的此时此刻,为推动房价合理回归,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向前发展,东莞房地产协会、东莞消费者委员会、光大地产、万科地产、金地地产、富通地产、宏远地产等积极响应,已于时间加入到中国房地产“诚信月”行动倡议中。点击详情>>>

推荐阅读:

东莞折扣房遍地开花 3300元每平起为刚需

房产税产生多方分歧 部分专家认为此税一无是处

易宪容:住房消费者切勿陷入"优惠利率"的陷阱

买房不能贪小便宜 七种房子打死也不能买(图)

买房常识须知 售楼员逼你买房千万要冷静(图)

最适合80后的三套婚房案例 简约温馨装修(图)

 

【律师答疑】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点击查看:

房地产行业“诚信月”行动启动 东莞房协消委会光大万科积极响应

在行业发展极为关键的此时此刻,为推动房价合理回归,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向前发展,东莞房地产协会、东莞消费者委员会、光大地产、万科地产、金地地产、富通地产、宏远地产等积极响应,已于时间加入到中国房地产“诚信月”行动倡议中。点击详情>>>

推荐阅读:

东莞折扣房遍地开花 3300元每平起为刚需

房产税产生多方分歧 部分专家认为此税一无是处

易宪容:住房消费者切勿陷入"优惠利率"的陷阱

买房不能贪小便宜 七种房子打死也不能买(图)

买房常识须知 售楼员逼你买房千万要冷静(图)

最适合80后的三套婚房案例 简约温馨装修(图)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东莞新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