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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不得预售 销售须确认权属

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作者:黄伯源 马慧敏   2011-08-18 07:48

[摘要] 已获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我市地下空间立法得到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动城市空间资源的立体化拓展。

已获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意味着我市地下空间立法得到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动城市空间资源的立体化拓展。

市民通过东莞大道国际地下人行通道

土地空间开发将走向立体化

城市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开发逐渐趋于饱和。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在考察借鉴广州、深圳、武汉、长沙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充分征求意见和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我市起草了《办法》,经多次修改完善后获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昨日,副市长严小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办法》。《办法》起草说明指出,未来我市拟开发建设5条轨道交通,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总体偏小,功能较为单一,地下空间使用规模和地下空间整体品质有待提高。另外,土地资源紧缺必然促使土地空间开发利用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因此,也很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市地下空间立法。

《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具体定义,并划定结建地下空间的地下用地界线,指出除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外墙距离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该距离的值不得小于5米;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垂直用地范围,具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利于加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廖志文在汇报初审报告时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慎重对待这项立规工作,随即在全市广泛征求意见,将反馈意见转给市政府法制局和起草单位参考,并召开领导、专家座谈会,对《办法》草案中不够严谨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最后市政府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及说明。

经过调研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认为,《办法》的制定非常必要和及时,在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将会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更有利于我市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更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此外,《办法》经过多次修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办法》解读】

【权属】

集体土地地下空间由市政府管理

《办法》明确,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对于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在国家和省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集体土地地下空间统一由市政府管理,不作补偿。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政府配合申报拨用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流转手续。

【使用权】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需招标

《办法》明确,申请国有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情形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其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为配套商业用地的,其经营性用途部分应补办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申请集体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申报以集体土地方式办理地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对于地下空间配套的商业设施,可用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供地,由镇街政府作为出让方与用地单位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经审批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

《办法》明确,结建地下空间取得方式,在《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视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另行登记发证,但经规划、国土等部门同意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除外。

《办法》实施后,申请结建地下空间的,若用地主体不变,该地下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若用地主体不同,可申请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权登记。对于人防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原地表建设用地权利人有取得结建地下空间的优先权。

单建地下空间的取得方式,对于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单建地下空间的开发,须另外申请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有多个申请人时,在相同条件下,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租售管理】

地下空间不得预售

《办法》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产权利登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在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属时,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平面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面积、起止深度、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结建地下空间可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房产初始登记,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应与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一致。不能与地面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权属登记时独立登记。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不得预售,须办理相关权属确认手续后方可销售。此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整体租赁。

【名词解释】

地下空间

是指行政区域内地标以下的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或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如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地下管线等。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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