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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版“新十条”出台 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方可申领预售证

——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东莞日报  作者:黄观平 李金健  2011-05-17 07:59

[摘要] 昨日,市府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被业界称之为“东莞版”的“新十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前先到物价局备案

《通知》称,从昨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必须到市物价局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填写并提交《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开发企业凭市物价局备案回执,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

而在今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1年6月1日前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

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销售手续且仍在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虽然不用再去物价局备案,但是根据《规定》还是必须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价格。

取得预售资格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开发企业向市物价局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

凡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未显示的内容,如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开发企业在申报备案后,连同价格备案表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通知》中要求,商品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否则,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被自动锁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市物价局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企业  收回预售许可证、停止网上销售系统。

禁止7种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2.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4.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5.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6.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业界反响

东莞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骏良

相信能达到房价控制的预期目标

今年前几个月的房价上涨幅度,与今年的房价调控目标非常接近。如果按照这样的上涨趋势,恐怕要高于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预期。为稳定东莞房价,政府出台一系列的举措是非常及时的,也相信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政府通过增加土地供应、房地产税收征管、差别化住房信贷等措施去调控房价,且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将是正面的影响。如果新建住房价格超出今年控制目标,导致东莞出台限购措施的话,对整个房地产行业将会有很大的打击。

金地地产总经理助理陈君斌

不会对房价造成大的影响

政府出台的十项措施,与中央的精神保持了一致,且富有东莞的特色,这在我们的预料之中。这些措施表明了东莞市政府控制房价稳定的决心,关键是要执行到位。我认为,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房价的同时,也不会对房价造成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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