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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通知 推进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和房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04-24 09:28

[摘要] 研究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措施,适时启动公积金缴存使用立法,推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推进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和房租。加快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住房价格和租金变化相适应的住房货币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广东发布通知 推进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和房租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发布通知推进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和房租

粤建办〔2014〕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协(学)会:

现将《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深化改革的部署安排,深化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创造性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抢抓机遇,奋发有为,增创广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新优势,为广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继续走在前列,现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全面深化改革关系党和国家的全局,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的《意见》对我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作出全面部署。从中央到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冲锋号已经吹响,路线图、时间表已经明确。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敢闯敢试,锐意进取,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居前列,广州、深圳发展成为国际化大都市,珠三角城市群综合实力不断提升,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化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取得长足进步,以绿道网和园林城市为代表的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初步建立,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建筑业逐步转型升级。但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仍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规划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统筹引领作用需要加强,区域发展不平衡、建设方式粗放、特色缺失、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城乡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解决;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尚不健全;现代建筑产业化任重道远;具有广东特色的绿色建设发展模式亟待建立。因此,深化改革是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迫切内在要求,是落实中央、省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实现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的重要举措。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立足新起点,迎接新挑战,把握新机遇,发扬敢为人先精神,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坚决做到改革不停顿、探索不止步,为实现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不断增创广东发展新优势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顺应经济社会新发展和人民群众新期盼,以增进民生福祉为依归,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着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建设市场活力,打响“绿色建设”品牌,大胆探索创新继续先行先试,不断增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新优势,为广东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完成《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完整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

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全省城镇化布局和形态进一步优化,珠三角城市群综合竞争力提升和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区域协调和城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以城乡规划为基础的空间规划体系基本确立,规划管理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城镇化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历史建筑保护和岭南风貌传承有效加强。

绿色建设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合理构建城镇生态安全格局,绿色建设机制不断完善、成效显著,成为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示范省,形成广东“绿色建设”品牌。

城市建设管理创新稳步推进。多元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基本形成,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机制总体建立,智能化开放型城市管理服务系统高效运行。

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不断完善。多样化、全覆盖的住房供应体系基本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作用凸显,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机制规范有序,房地产行业发展平稳健康。

建筑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成效。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工业化程度明显提高,创新驱动能力显著增强,文化和科技双驱动作用明显,生产组织和管理水平整体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能力与时俱进。

行业市场更加开放公平规范有活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企业的主体地位真正确立,政府监管依法规范,诚信体系基本建立,对外开放程度大幅提升。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1.优化全省城镇化布局和形态

坚持实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宏观布局,依靠市场力量和规划引导,统筹推进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新型城镇化。推动珠三角城市群“广佛肇”、“深莞惠”和“珠中江”三大都市区融合发展,打造城市群。构建“广佛肇+清远、云浮”,“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阳江”新都市区。发挥汕头经济特区的作用、推进汕潮揭同城化,发展壮大粤西城镇群,引导粤北山区城镇集聚发展,依托县城和中心镇等建设一批中小城市,在全省范围培育形成若干新都市区。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镇化和产业化融合发展。发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统筹作用,与城市群和都市区发展相适应,建立都市区一体化的协调、统计和考评机制。创建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省。

2.推进城乡规划改革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完善城乡规划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方面的科学法定和综合调控作用。以强化城市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的空间管制为抓手,推进城市规划由扩张性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转变。研究制定《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进规划行政审批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专项规划,对符合规划功能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依据《城乡规划法》加快建立各级政府编制、修订、执行城乡规划的能力评价和责任考核体系,把开放民主、公众参与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必要内容和环节扎实推进。强化城乡规划对空间资源配置的综合调控作用和公共政策属性,切实加强空间管制和对关键设施布局建设的统筹。制定《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推广试点经验,建立基于城乡规划的“三规合一”、“多规合一”空间规划协调机制。制定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积极探索市县空间“一张图”管理机制。

对接新型城镇化规划,编制实施我省新型城镇化规划,衔接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户籍、土地、财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综合配套改革。以珠三角为试点,探索推进建设用地混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空间发展权转移等发展开发建设模式创新。

3.推进珠三角地区优化发展

深入实施“九年大跨越”工作方案,推进建设城市群国家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珠江模式。对标城市群发展范例,启动编制《大珠三角2049年远景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珠三角城市升级行动工作指引》,优化珠三角城市功能、产业和人口布局,改善公共服务,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城市更新,重塑珠三角地区城市竞争优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战略目标提供政策储备。巩固和拓展广州、深圳的中心城市地位,增强各城市综合承载力,推动珠三角地区一体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充分利用港澳的优势,以全方位对外开放带动区域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个重点合作示范区以及粤港澳重大跨境基础设施,深化落实粤港、粤澳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建设高水平环珠江口“湾区”,携手港澳共建更具综合竞争力的城市群。

4.推进粤东西北地区加快发展

继续扭住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三大抓手”不放松。以加快城市发展为重点,高标准编制中心城区扩容提质近期建设规划、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低碳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和绿色生态城区规划,科学有序推进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提升首位度,建立以中心城区、中心镇带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促进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有机衔接,处理好城市新区和老城区的衔接、兼容和相生关系,使新区真正成为区域发展新的增长极、宜居宜业的示范区。实施分类指导,制定差异化的激励和考核政策。加大对中心镇建设的扶持力度,因地制宜提高县城和中心镇承载力,促进农业人口就地城镇化。

5.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创新网络化、组团式发展模式,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城乡空间格局。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优化“三旧改造”审批流程,多渠道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对新开发区域设施配套情况的评估和督查,加快解决新区配套不足问题。优化生活空间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市场等布局。积极保护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保存历史记忆;鼓励新建岭南特色建筑,传承历史文脉,建设有地域特色、民俗特点的美丽城乡。

6.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协调。探索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覆盖和用地管理。制定出台《广东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覆盖率,推进县域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编制和实施,探索城乡共生的建设一体化、实现方式多样化的广东新农村建设模式,突出对农村特色产业培育和传统风貌保护。试点推行乡镇规划师、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将市辖区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同步推进;加大市、县财政对县域村镇建设的反哺支持力度,推动形成县域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合理分担机制。稳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完成农村泥砖房改造任务。

7.加强城镇化支撑系统建设

强化对城镇化的科技和智力支持。积极筹组新型城镇化智囊机构,联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龙头企业设立政策、科技研究中心或者合作联盟,加大投入,健全研究机制。建设全省智慧城乡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系统内各类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对接国家规划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省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数据库、平台和资料等后台支撑,运用卫星遥感图斑核查信息等多种方式开展督察,逐步形成全域的规划、建设监督网络。

(二)推行“绿色建设”发展模式

1.建立绿色发展机制

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打响“绿色建设”品牌,确立绿色生态城区、低碳生态社区、绿色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以及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物业管理等绿色建设模式。落实生态红线制度,研究制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2014年底各市公布实施生态控制线,力争2015年前完成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力度。建立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阶梯水价,制定公共建筑能耗标准定额,实行建筑超定额用能费用市场化定价。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切实保护耕地、园地、菜地等农业空间,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机制。

2.创建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示范省

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共建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示范省合作框架协议》,评估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现状,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健全从规划编制到实施全过程的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管理机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环境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引导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开展城市降温行动、推进既有旧社区低碳化改造。建立项目库,支持各地级以上城市争创各类试点示范,确保到2020年,我省城市低碳生态建设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试点示范项目、节能减排工作和城乡环境建设成效突出。

3.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推进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实施,完善区域绿地管理机制。加强各类公园绿地建设,有序延伸绿道网,构建由区域绿地、城乡公园、植物园、河湖湿地等生态斑块和河道走廊、海岸线、绿道等生态廊道构成的绿色基础设施网络。参照欧美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和管理模式,衔接国家公园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省立公园。在有条件的地域开展公共露营地试点工作,以珠海等地为试点在沿海地区高标准建设“美丽海湾”。改造提升建成区公共绿地,推进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立面绿化、阳台园艺等立体绿化建设,开展联系城乡的楔形绿地规划建设。

(三)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切实大力提升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力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在公交站点周边规划建设自行车服务系统,加强行人过街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加快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市新区实施雨污分流,老城区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高标准推进城市新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处理,鼓励跨区域共建垃圾处理设施,集约建设垃圾综合处理循环产业园。推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加强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全面建立城乡保洁制度,加快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加快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珠三角各市加快建设初雨收集、调蓄、处理工程试点,开展再生水和污泥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以城带乡的城乡区域联网供水,建立区域联动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加大对城镇供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力度,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2.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城市建设投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对各类投资主体实行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规范由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收费管理,对无法自负盈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政府补助制度。大力推进城市建设项目的金融创新,灵活应用BOT、TOT、PPP等多种融资方式,推动发行债券、基金股权融资、资产租赁等直接融资。推动建立省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平台,依托省属国有企业,探索建立政府性投资公司,用市场化方式融资,带动民间资本投入,实现对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建设规模化投资支持。建立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搭建省级项目招商平台,统一面向社会公布招商信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3.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探索建立因地铁、公园绿地等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产生土地增值效益分享机制。推行“先地下,后地上”的项目规划审批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实施地下管线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合作建设、租用和专营管理制度。探索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政策措施,实施垃圾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垃圾处理场选址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再生水收费制度。探索将可透水率、地表径流系数等纳入规划管理控制指标,制定立体绿化面积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等鼓励政策。

4.创新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改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将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建设管理职能转移给企业或社会组织。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对公益性、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规范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准入退出机制、服务质量、经营期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逐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明晰所有权和经营权,规范建设、移交和运营。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监管问责制、运营考核评价体系以及运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按照城市地理空间划分网格管理单元,形成城市精细化管理新机制。

(四)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1.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建立以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进一步简化存量住房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探索通过房地产税等措施,促进闲置住房出租。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根据定价标准及个人出资数额,确定个人和政府或者个人和有关单位持有住房产权的相应比例产权。

2.完善住房保障

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拓宽保障房房源筹集渠道,扩大保障房覆盖面,按“以需定建”的原则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健全保障房申请登记和轮候保障制度,完善申请、审核和准入退出机制。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规划选址,加强配套建设,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与城镇空间布局优化紧密结合。建立保障房使用管理购买服务机制、物业服务费补贴和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更新制度,加强保障房小区属地管理力度,搭建政府和保障对象议事协商平台。

3.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机制

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适当提高土地容积率,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和房价上涨压力。继续实施差别化金融、税收政策,抑制投资投机型住房需求。按照国家部署,配合做好房产税等税制改革工作。大力推进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化手段强化公众服务和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易信息发布制度,稳定市场预期。

4.扩大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覆盖面

研究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措施,适时启动公积金缴存使用立法,推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推进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和房租。加快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住房价格和租金变化相适应的住房货币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5.拓宽住房发展资金渠道

根据国家部署,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保障房建设提供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为群众提供低息、长期稳定住房贷款。探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盘活银行沉淀贷款、缓解短存长贷矛盾。按照10%左右面积标准,在住房保障小区配建经营性设施,通过委托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取,实现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各方共筹的方式解决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

6.创新物业管理

将更好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纳入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总体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镇、街等基层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中不断改善业主委员会工作,推进物业管理由行业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加强行业服务标准建设和服务质量管理,培育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能力,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多元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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