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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可归政府遭拍砖 网友称:想光明正大的抢劫?

深圳广电集团  2013-10-24 10:31

[摘要] “解决目前房价高涨不下的一个核心对策是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在近日举行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与世界经济论坛”上,国务院参事室参事陈全生如此认为。

中国的专家虚心“向德国学习”,德国人却出来“辟谣”,说这所谓的“德国做法”没依据,煞是有趣。

“解决目前房价高涨不下的一个核心对策是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在近日举行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与世界经济论坛”上,国务院参事室参事陈全生如此认为。

陈全生解释说,允许买房是说,如果你有钱,政策不限购,想买100套都卖给你,但是限卖。为什么?因为投机买房者是为了卖,从而套取中间差价获利。那么怎么限卖呢?就是国家对差价征收高额税费,比如买房后一年就卖的,房屋总价与买房时总价差价的95%由国家收走,若两年后卖的,85%的差价归国家;三年卖的为75%;四年卖的为65%;五年卖的为55%,以此类推。通俗来讲,掐断投机者的获利方式,这些人自然不会买房了,把房源留给真正需要住房的人。而奖励租房是指把房东的租房所得税全部免掉,这样的好处是利用部分有房的百姓解决部分百姓住房问题,同时增加部分百姓的收入,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处罚空房是指,比如可以向德国学,闲置3年,房产税翻番;闲置5年政府组织流浪汉入住;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样的方式中国也可以适用。

此言一出,引发德籍人士@雷克小流氓的微博调侃:“哎呀我笑了!问我这个‘德国政策’是不是真的,我只能说我老德听都没听说过它,而且查也查不到。你觉得德国人会支持自己的房子自动变成政府的吗?拜托,我们政府每四年都要换个新的,凭什么把房子送给他们?”

@雷克小流氓以在中国的网络上辟各种有关德国的谣传而知名。而且,昨日不止雷克出来辟谣,还有很多人士表示,德国并无此政策。

中国的专家虚心“向德国学习”,德国人却出来“辟谣”,说这所谓的“德国做法”没依据,煞是有趣。有些专家总是拿些所谓的国际经验,来给中国问题开药方,却屡屡被证实子虚乌有,或选择性借鉴,尴尬自不待言。

其实,不管德国的情况如何,就中国的法理来说,“房子闲置7年收归政府所有”就已够不靠谱了。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房屋是闲置、还是住人、抑或充作仓库,都是房屋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以闲置为由“收归地方政府所有”,明显有违法理基准。

再以市场伦理推而论之,假设所谓的“房子闲置7年可收归政府所有”成立,那么,厂房(以及设备)闲置7年或银行存款7年不取是否也应收归政府所有?可在法律层面,这三者都属于个人不可侵犯的权益。

所以说,房子闲置7年收归政府所有,经不起任何法理基准和市场伦理推敲,显然也要不得,这极易造成普遍民众的人心不定,不管专家发此言论,是出于主观善意,还是出于一时口误,都难言合理,都不靠谱。 但是,对于陈全生的观点,与会的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陈东琪也表示赞同。他说,限售可以把租赁市场搞活,鼓励对长期不住的房子进行惩罚。但同时要拓展投资渠道。“资本市场搞活的关键是看资本市场有没有投资机制。美国人养老有30%左右的钱在房地产上,剩下的大量资金在股票和其他方面。简而言之,中国可投资的稳定渠道太少。所以,要拓宽投资渠道,让资金分流到其他领域,地产投机客自然就减少。”如果按照这位参事的建议实施,房地产领域的投机行为会销声匿迹。从房地产调控的角度来说,这一建议是很好的;但如果将这一建议放到整个社会建设,特别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的范围来看,并不一定是很好的建议,而且在可行性方面,也值得商榷。 首先,16字方针其实质为两方面,一是政府高额征税,二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回收,特别是闲置7年的房屋,由地方政府收回所有权。拿处罚房屋空置来说,闲置7年被政府收回的建议,从法理上来说,就有违宪法和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则。很多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房产为何就能无偿被政府收回呢? 其次,即使这一建议被采纳,也存在公平调控的问题。在执行的时间点上,存在着新增闲置房屋和已有闲置房屋是否适应同一政策的问题。如果是同时适用这一政策,则相对来说是公平的;如果只对新增房屋实施,就是不公平的,这就如同目前房产税的试点征税问题上,只对增量房征税,而对存量房不征税,导致了社会不公平,同时也误伤中产阶级。但如果用现在的法律和政策调控以前的行为,也就是对以前的闲置房屋适用现在出台的法律进行调控,那么就违法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这对于法治社会来说,也是一个伤害。

最后,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闲置房屋的认定方面,比如怎么认定,标准是什么,由哪些部门认定等等。对于房屋闲置的认定是非常艰难的一件事情,除了掌握居民私人生活信息,更重要的是建立社会诚信机制。比如有一个人购买了房屋且闲置,但是这个闲置房屋里面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一应俱全,而且购房人一两个月也来住一两次,对于这样的房屋,该如何认定呢?在居民用电用水等指标方面可以认定,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居民在白天黑夜都开灯,也可以制造居住的假象等,这都会增加闲置房屋认定方面的困难。

从以上三点来看,这位参事的建议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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