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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售现象频现 处罚条款需加强

西部网  2013-09-30 11:29

[摘要] 昨天我们节目报道了一家位于西安西高新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枫韵蓝湾小区,住户将本该是自己居住的经适房进行出租,而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既然如此,相关部门对此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据悉,昨天我们节目报道了一家位于西安西高新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枫韵蓝湾小区,住户将本该是自己居住的经适房进行出租。

而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既然如此,相关部门对此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了西安市房管局,将枫韵蓝湾小区出现的经适房出租出售现象反映给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他们接到过关于这个小区的相关投诉,现在还正在调查中。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出售是有条件的,出租的话,经济适用房项目在现阶段肯定是不允许的。”

记者:“什么样条件下可以出售?”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出售是符合条件的可以出售,比如说你是经济适用房的买受人,然后你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家庭发生意外,死亡或工作调动,不在本地,这样都可以(出售)。不能出租,营利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主管单位,住房保障中心并没有执法权,面对经适房出租出售的相关投诉,他们首先要进行调查核实。

然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劝解,劝解未果的,则由执法监察大队依据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情况进行处理。

西安市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按规定一个是退房,一个是补差价,看人家(住房保障中心)调查的实际情况,有的人想要(买)房子,补差价,再一个人家会查有没有这个资格。”

记者:“接到过这类投诉多不多?”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2:“不光这个项目,其他项目也有,问题就是我们之前也联系过这些购房人,政策没出来没办法处理,现在有的人提出来他愿意补钱,不成全产权,但是没政策,没法做。”

目前,包括西安市在内的大多数省市,都没有关于经济适用房出租经营的处罚条例,这也给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造成很大不便。

而深圳市2010年出台的《住房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是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被解除合同,同时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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