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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受审 庭上未涉及房产的题中与题外之意义

工人日报   2013-09-27 00:00

[摘要] “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9月24日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爱爱否认指控,称户口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而此次庭审控辩未涉及“房姐”房产问题。

据中新社9月24日报道,“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9月24日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爱爱否认指控,称户口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而此次庭审控辩未涉及“房姐”房产问题。

尽管此番“房姐”受审的罪名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但正如不久前的“房叔”、“表哥”受审一样,社会公众和舆论更为关心的是“房姐”的大量房产和财产问题,也即“房姐之房”。在经历“表哥无表”、“房叔无房”之后,此次“房姐”受审,同样“未涉及房产问题”,显然让不少人不解。

应如何看待“房姐无房”?笔者以为,一方面,此次“房姐”受审的罪名原本仅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无其他罪名,而在该罪名下“未涉及房产问题”,当然没有什么不正常。另一方面,从现有信息看,“房姐”并非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职业身份实际主要是商人。

这种背景下,即便其惊人的巨额房产来源可疑、疑似“非法”,但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对其房产的合法性进行有违程序正义的“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追究其刑责,因为依据《刑法》,该罪名针对的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适用于其他普通公民。

当然,在法庭审理时“未涉及房产问题”,并不等于在更深层的社会道义上也承认其巨额房产的正当合理性,并不等于就不再追问其收入来源的公平正义。

不过,这种检讨反思,其一,应主要着重于为“房姐多房”制造方便的国家公职人员渎职和相应公权力失守问题,而并非仅是“房姐”个人的房产问题。其二,也不应主要囿于“房姐”令人艳羡的巨额房产及其凸显的“贫富差距”,而更要深入反思导致这种差距的社会原因。在北京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的今天,普通人购置一套房产尚且困难重重,房姐却能轻松拥有“共计9666.6平方米的41套房产”,这背后暴露了现行房产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的什么问题?

时下,类似“房姐”这样拥有巨额财产的“×姐”或“房×”式人物的出现,并非偶然。要改变贫富差距悬殊的局面,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强有力地推动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真正构建形成“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收入分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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