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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物价局明确结算方式 出租屋电费不得乱涨

东莞日报  2012-12-31 08:25

[摘要] 出租屋尤其是城中村电费乱象一直饱受诟病,明年起,这一现象将得到遏制。昨日,市物价局转发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出租屋电费结算三种办法。此外,由于出租屋用电人数多,实行阶梯电价后电费将会增加,市物价局也提出,出租屋可申请执行合表居民用电政策。

出租屋尤其是城中村电费乱象一直饱受诟病,明年起,这一现象将得到遏制。昨日,市物价局转发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出租屋电费结算三种办法。此外,由于出租屋用电人数多,实行阶梯电价后电费将会增加,市物价局也提出,出租屋可申请执行合表居民用电政策。

市物价局表示,新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的规定先试行至6月30日,试行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有关政策。

出租人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

《通知》还要求,出租人除按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同时,要求出租人对出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一致,并尽量与供电部门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间实现同步。

可申请合表电价减轻负担

昨日,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的《通知》,并结合东莞实际情况,明确出租屋电费结算确定办法。同时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很难与供电部门一致,为便于结算,允许按上一期计算的电费结算标准执行。出租人按《出租屋居民电费结算公示表》(见东莞市物价局官网)的规定公示有关资料,以便承租人和社会对结算行为进行监督。

东莞实行阶梯电价后,不少出租屋,电费支出增加。出租屋电费随意涨价问题也层出不穷。对于这一问题,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减轻承租人负担,出租屋属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执行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三种电费计算方式

1.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房东)和承租人(租户)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

结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租户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租户分表实际电量

2.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租户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

结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租户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租户分表实际电量

3.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含线损),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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