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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2012经济适用房买卖 购买满五年后买卖政策

房天下  2012-11-27 15:34

[摘要] 2012烟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取得房屋 权满5年需转让的;因特殊原因需申请 原价回购的;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房屋权利人已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全额向 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的。

烟台2012经济适用房

2012年烟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取得房屋 权满5年需转让的;因特殊原因需申请 原价回购的;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已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全额向 交纳土地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的。

同时,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 权不满5年; 权有纠纷的;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特殊原因除外);经鉴定为危房的;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房屋 权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 簿;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以及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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