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买卖房屋谨防交易陷阱 一着不慎小心钱房两空

投资快报  2012-08-15 09:08

[摘要] 为了防止哥嫂一家反悔,双方还约定,如果哥嫂不过户该房给阿杰,就需要支付50万元违约金给他。2008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将房屋返给王某,而王某需要将集资款3.2万元给陈某。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房屋远比“一买一卖”的字面意思来得复杂。具体到实际的买卖中,房屋通常和亲戚、熟人联系在一起,加上复杂的地产政策和金钱伦理关系,买房陷阱比比皆是。稍微操作不慎,钱房两空的悲剧并非危言耸听。

案例一:亲兄弟糊涂房

2009年因为拆迁现金补偿不够,广州市民邓某从相关部门获得一次购买安居房的机会。该安居房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每平方米3000元多一点,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但是由于手头紧无力购买,又不想放弃这次绝佳的机会,邓某同意把房屋给其弟弟阿杰(化名)购买。阿杰和他哥哥邓某一家三口(还有嫂子和侄子)签订了一份购买该房产购买权的协议,约定他哥嫂一家同意他以他哥嫂、侄子名义购买该房产,但是所有出资由阿杰承担,房屋产权也归阿杰,他支付给哥嫂一家5万元,作为购买该房购买权的对价。该款项分两次支付,首次支付3万元,两年后房产证转到阿杰名下后再支付2万元。

为了防止哥嫂一家反悔,双方还约定,如果哥嫂不过户该房给阿杰,就需要支付50万元违约金给他。此外,阿杰还让哥嫂一家3人单独出具一份声明,内容是:该房由阿杰以他哥嫂一家3人名义购买,出资人为阿杰,全部产权归属阿杰。上述文书上还阿杰的妹妹作为见证人签名。随后,阿杰以哥嫂一家3人名义支付了购房款,办出了哥嫂3人名下的房产证。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2012年7月,该安居房出证后已经届满2年,按照政策可以进行转让。阿杰要求哥嫂3人将房产转至他的名下。然而,却遭到了哥嫂的拒绝。

无奈之下,阿杰只能找到父母和妹妹主持公道。家人都十分支持阿杰,认为应该按照当初协议办理。但是阿杰的哥哥也提出自己的难处,认为小孩大了,马上要结婚,没有房子住,拒绝把该房过户给他。

如今,阿杰的全部积蓄都投资到这套房产上了,手头再无余钱。而该房已经涨到了100多万元,却不属于他。一边是付出了全部资金投资的房产,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哥哥,阿杰陷入两难。

案例二:花钱十六年仍然是“借住”

除了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出的购房名额之争,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房屋产权纠纷的一个重灾区。

陈某与王某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为了替朋友解决住房问题,1988年,王某将一套产权归属其所在单位的房子借给陈某居住。为了生活更加安定,陈某希望买下这套已经住出感情的房子。通过王某的介绍,陈某找到王某单位,问能否买下该套房屋。得到的回复是,非该单位职工不能购买单位住宅。

陈某确实不是这家单位的职工,但是他想到一个变通的方法。这事是这样办理的:陈某将3.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再由其交到他单位。这笔“建房集资款”被标注在王某的名下。当年,单位将该处房子分配给了王某,办理的公有住房使用证上,记载的承租人是王某。就这样,陈某开始在这套名头不是自己的房子里长期居住下来。

陈某在房屋住定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16年后的2004年。已经退休的王某忽然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陈某搬出所住住房。理由是房屋产权属于王某名下,陈某是“鸠占鹊巢”。

案件进入诉讼,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这处房子到底是王某借给陈某的,还是陈某花钱购买了使用权。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进行调解。在经历了漫长的一审、二审、再审后,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在审法院认为,1988年王某单位分配房屋是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下发之前,当时正处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公有住房尚没有允许买卖的规定。在住房分配中,虽然可以有其他单位或个人集资,但职工住房仍属福利分配制度,即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根据记载,承租人是王某。虽然陈某在十六年间多次想把“承租人”更名为自己,但最终未得到陈某和产权单位的同意。王某虽然在取得房屋使用权时,有集资款的因素,但并不能影响其是福利分配房屋使用权人的性质。

2008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将房屋返给王某,而王某需要将集资款3.2万元给陈某。

律师点评:

广州房产律师王美舟律师表示,有关购房指标的买卖是否有效,尚属法律空白,实际中存在争议。

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购买购房指标,属于期待权转让,属于债权范畴。该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在案例一中,邓某可以起诉他哥嫂、侄子,要求确认该房产属于他所有,并协助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般法院的判例判决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买卖无效。案例二中,王某与陈某的纠纷来源于其二人并无书面约定,最终只能望房兴叹。

王美舟律师提示买房者:

1、凡是购买或借用他人购房名额买房的,应签订书面协议,说明一方借用(或购买)另一方的购房资格买房,出资由一方承担,该房屋产权全部归出资方所有,另一方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付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将款项支付到最终的卖方,并注明汇款用途系购买某房的房款,如交付现金,也应当这样写明用途,并保留汇款单据、收款收据和购房合同等一切票据和法律文书原件。

3、其它借名买房均参照上述方式办理。

8月开盘报告据搜房网数据监控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07月25日),东莞2012年8月预计37个住宅或别墅开盘或加推新货,环比7月的31项目出现小幅上涨。其中纯新开楼盘10个城区盘仅占3个。分布在镇区的纯新项目依然以75-110平刚需户型为主,改善型房源也将随着降息等政策继续释放。点击详情>>>

推荐阅读:

房奴必看购房流程指南 防纠纷猫腻准备要做足

人不可貌相 房地产中介憨厚男连骗4房客

避免纠纷和错误 购房要慎重仔细填写购房合同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多留意合同细节避免纠纷

 

案例三:亲信“干儿子”骑虎难下

2011年7月,广州市黄埔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张某找到房产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表示,因为跟老公感情不太好,通过QQ认识了一个广州房产中介朱某。聊天中两人成为朋友,朱某30来岁,未婚,是一位湖南小伙,经常对张某叙说在广州奋斗的艰难。

由于油然而起同情之心,张某将朱某认作干儿子。由于职业关系,朱某告诉张某炒房很赚钱,他们可以合伙炒房。“你出钱,干儿子我负责办理一切手续。”但是由于限购政策的影响,名下已有其他房产的张某不能继续买房,所以炒房只能以朱某名义进行。张某考虑之后认为可行,就按照朱某要求,汇了37万元给其炒房。

朱某忙活了很久,贷款买了一套房产,按照约定,房产的户名是朱某,只字不提出钱的张某。看到房产证,张某忽然开始着急起来。她找到朱某要求有一个出钱凭证。朱某开具了一张借条给她,表示借张某37万元,一年后偿还。

骑虎难下的张某不敢跟老公说,更怕得罪干儿子最后钱房两空,只能忍气吞声。2011年下半年,朱某去云南发展了,偶尔回广州。为了和朱某搞好关系,害怕干儿子提前把房子卖完“走路”的张某还要小心侍候,煲汤给干儿子喝。直到现在,张某仍然没有取回37万元钱,也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

案例四:卖房给堂弟落得钱房两空

2011年12月,深圳市民祝先生与其远房堂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他出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套房产给他堂弟,面积80多平方米。该房尚欠80余万贷款未还。买方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该房产。买卖双方约定:尚欠的贷款由买方负责偿还,之后再按揭贷款供楼。扣除所有费用后,卖方实收房款30万元。

签订合同后,堂弟表示购房款由自己熟识的担保公司负责提供,协助其提前还款。为了谨慎起见,祝先生还到公证处委托担保公司代办房屋出售和过户手续。随后,祝先生按照担保公司的要求开立了专用的收取房款的存折,并将该存折原件和堂弟身份证原件留在担保公司。该公司财务表示,以后要其堂弟本人才能取回存折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对此,堂弟对祝先生说,所有手续由他负责办完,一定没问题。祝先生考虑到两人的亲戚关心,就放心把一切事务交给堂弟去办,自己则回了茂名老家。

过了几天,祝先生接到担保公司电话,说其在某银行网点开立的存折不能用,应当在另一网点开。由于人不在深圳,祝先生委托堂弟的父亲拿着其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代办存折开户。其后的事情,再次放手堂弟进行运作。

然而到了2012年4月左右,祝先生一直没有收到约定的30万元房款。之后他一直联系不上他的堂弟和其父亲。根据调查,祝先生的房产早已经转到堂弟名下,并被其转卖。因为太过相信亲戚和担保公司,祝先生面临钱房两空的悲剧。

对此,王美舟律师评析称,买卖房屋落得钱房两空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纠纷呈现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一是杀熟。堂兄弟,“干娘与干儿子”,都是自以为很亲近的关系。但是“爹亲娘亲,没有钱亲”,不少人利用受害人盲目相信熟人的心态获取不法利益。

二是全程包办。既然签约、过户,甚至收款等全部过程委托他人代办,这个受托人侵犯委托人的利益,也不稀奇。

三是轻易把身份证原件、存折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他人拿到身份证原件,可以开立银行账户,可以变更存折密码,可以取款。

案例四中,买方应就是利用他们自己开立的卖方名下的账户取走房款的。祝先生可以起诉要求他堂弟支付购房款30万元,如确实无法找到,也可以起诉担保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他的房款损失,因为该公司未妥善保管他的存折和身份证。

而案例三中,因为炒房后期转为借款合同关系,张某也只能等到期满后起诉。值得庆幸的是,广州是借款地借款合同履行地,故该案可以在广州法院起诉,无需去湖南或云南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查封其房产,以保证能顺利执行判决。

针对此类案件,王美舟律师提示:

1、亲戚亲,柴米分。感情和生意要分开,公私分明。尤其不要迷信熟人。

2、不要授权他人代为收取房款,代为签约。最基本的过程,包括签约、过户、收款,还是应参与把关。

3、不应当把身份证原件和存折原件交给他人保管。

8月开盘报告据搜房网数据监控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07月25日),东莞2012年8月预计37个住宅或别墅开盘或加推新货,环比7月的31项目出现小幅上涨。其中纯新开楼盘10个城区盘仅占3个。分布在镇区的纯新项目依然以75-110平刚需户型为主,改善型房源也将随着降息等政策继续释放。点击详情>>>

推荐阅读:

房奴必看购房流程指南 防纠纷猫腻准备要做足

人不可貌相 房地产中介憨厚男连骗4房客

避免纠纷和错误 购房要慎重仔细填写购房合同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多留意合同细节避免纠纷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东莞新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