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女士与单位签订的分房协议,如果员工出现违法或违纪而被解约的情形,员工应当返还单位出资的部分价款。至于这一“部分价款”如何确定,协议中未作明确的约定。王女士主张返还的部分应扣除自己已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分摊计入房款;公司则称协议约定是指返还单位出资的全部价款。
案例
王女士从1993年开始就在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7年10月,根据单位当时的政策,王女士与公司签署了分房协议,公司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分配给王女士。按照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为个人产权,由单位补贴65万,王女士自己支付15.5万。
同时,协议中还规定,员工在分到住房后必须服务十年,如果不满十年,王女士应偿还单位出资的金额。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被解聘、开除的,单位有权收回单位出资的部分价款。
2009年4月,因王女士工作中违反了单位的有关规定,公司以违纪为由,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为她办理了退工手续。
此后,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女士返还65万元购房款。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这一要求。
对于这个结果,王女士感到无法接受,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王女士认为,当初单位分房是根据自己在单位工作的整个期限进行考量的,因此只同意按照自己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比例返还单位部分房款。
公司则认为,单位与王女士解约是合法的,王女士所说的按照工作年限返还部分房款并没有依据,应当返还单位出资部分的房款65万元。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女士与单位签订的分房协议,如果员工出现违法或违纪而被解约的情形,员工应当返还单位出资的部分价款。至于这一“部分价款”如何确定,协议中未作明确的约定。王女士主张返还的部分应扣除自己已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分摊计入房款;公司则称协议约定是指返还单位出资的全部价款。但双方的主张均没有相应依据。因此,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认定王女士与单位应各自承担50%的价款,王女士应返还单位一半的购房款32.5万元。(王川汤峥鸣谢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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