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因中介过错导致客户另购房 法院判决中介赔溢价

检察日报  2012-02-08 10:10

[摘要] 2010年7月19日,魏某作为买方在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中介”)的居间下与卖方牟某签订三方协议一份,约定牟某将其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一处房产卖给魏某,房产面积为89平方米,总价款为62.6万元,该房因为政策原因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

2010年7月19日,魏某作为买方在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中介”)的居间下与卖方牟某签订三方协议一份,约定牟某将其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一处房产卖给魏某,房产面积为89平方米,总价款为62.6万元,该房因为政策原因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

三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签订时,魏某支付给牟某定金2万元(其中含7000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前该2万元由房产中介保管。

房产中介承诺,如政策允许,保证为买、卖双方改签房产合同成功,由牟某配合魏某重签合同,魏某支付给其改签合同费用3万元。如改签不成,其将魏某支付的定金及改签合同费用共计5万元一并退还。之后,魏某多次督促房产中介履行约定的更改合同义务,但中介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限届满,也未履行义务。

2010年9月30日,魏某见更改合同无望,不得不花费更高的价格在相同的地段买了一套面积同样大小的房屋。10月8日,他一纸诉状将房产中介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定金及改签合同费用5万元,并赔偿自己为购买另一套房产多支出的费用7万元。

法庭上,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及改签合同费共计5万元。但认为改签不成合同并非被告过错所致,原告明知该房产违反政策仍然签订合同,其购房延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要求的因房屋上涨导致的7万元损失不是必然产生的,故被告方对该7万元不予认可。

而魏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2010年9月30日,其在相同地段签约购买面积相当的房屋一套,交易价格比2010年7月19日所签合同价要高出10余万元。

2011年9月9日,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二手房买卖、按揭、抵押贷款及房地产有关手续、房地产有关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应当知道相应的房产交易政策,但被告仍然与原告签订合同,收取原告款项承诺为买卖双方办理更改合同事宜,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于原告的相应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起诉要求退还定金及该合同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同意退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7万元,综合本案案情、合同签订前后房价行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促进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经营环境、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和经济流转,原告主张的7万元损失并无不当。该房产中介公司退还魏某定金及改签合同费用共计5万元,并赔偿魏某损失7万元。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指研究院联合主办,搜房网与中国房地产动态政策设计研究组联合承办的2012第十二届中国房地产发展年会即将北京、上海盛大召开。本届年会主题为“转型•思变•发展”,汇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开发商、金融及投资商等专业人士,围绕中国房地产年度盘点与展望,深入解读2012中国宏观经济与政策动向……【点击进入详情

推荐阅读:

租期未满房屋被转租 租客不满竟携汽油讨说法

拆房牵出土地交易潜规则 五持证业主难保房产安危

深房东吊车"洗劫"租客 欠租五万被"抢"百余万

1月房产中介全行业亏损 转卖商业地产成共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东莞新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