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自行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12月31日前,自行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税率: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即28426元/平方米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
本报讯(记者 谈璎)上海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17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不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上海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为了缓解有可能出现的缴税高峰,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12月份还将提供其他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凡是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产税到哪里缴纳?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为了缓解有可能出现的缴税高峰,税务机关在12月份还将提供其他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个是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第二个是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三个是付费通网站(网址:www.962233.com)。
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和银行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遗失不影响缴税,如果纳税人需要,也可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重新打印。
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另外,也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税,但除了应携带与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时相同的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之外,还应提供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供税务机关核对。
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除了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之外,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月份双休日也照常服务。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其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付费通网站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
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银行或付费通网站缴税后,纳税人首先会取得一份证明银行或付费通网站已收妥税款的凭证,需妥善保存;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邮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已缴纳当年度税款的正式凭证。
涉税信息变化了怎么办?
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涉税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会否收滞纳金?
也有市民想知道,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能不能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会不会加收滞纳金?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回答说,凡是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能否委托他人缴税?
如果是委托他人缴税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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