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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最好以家庭为单位

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朱四倍  2011-02-28 10:06

[摘要] 有关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6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可以说,个税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因此,“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就是一种公平的考量,是对民意的回应。

去年今日与网友“勾指相约”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一年之后如期履约,再会网友。面对“现在工薪阶层成了中国纳税大户,这不公平”的提问,温家宝说:“实现收入公平,是政府努力的目标。我们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2月27日新华网)

有关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6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可以说,个税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因此,“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就是一种公平的考量,是对民意的回应。

但是,“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之下,应注意到三个问题。一是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个税起征点是个动态概念,消费指数在变,CPI在变,起征点不可能一成不变。要靠立法手段把起征点强制固定下来,显然是不现实的;二是起征点如果频繁上调,则相关法律的“修正”必然影响到权威性;三是忽视了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当前,我国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这势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消极影响。事实上,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

个税起征点的多少,不仅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应该结合每个地区乃至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定。进一步说,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千差万别,结婚与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数量、医疗费用等都可能对纳税人的消费支出有着影响。就笔者的观点,应站在纳税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角度观察“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要求,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之后仍能维持生存和得到发展。这显然不仅仅指个人的生活,更包括个人所必须抚养和赡养其他人的生存、发展。

必须明确,纳税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不仅需要维持自身的生存生活,而且还要保证家庭成员的消费水平。因此,笔者以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应站在公平和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只有这样,才能突破个税改革的瓶颈,推动社会公平和契合民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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