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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举“限外”大旗防热钱 境外个人仅能在境内买一套房

新闻晚报  作者:杨冬  2010-11-14 09:40

[摘要] 继外管局发布征讨热钱檄文之后,不断加码的房地产调控亦正式向境外热钱“宣战”。住建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文件规定,境外个人只能在境内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继外管局发布征讨热钱檄文之后,不断加码的房地产调控亦正式向境外热钱“宣战”。住建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文件规定,境外个人只能在境内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据记者了解,此次“限外”购房的文件查验资质环节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 (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境外机构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早在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曾联合发布了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10月初上海出台的 “沪十二条”中的“限购令”适用范围亦延伸到外资领域,并对具体套数和置业领域做出明确说明,跟北京、深圳等城市推行的外资限购令的尺度基本一致。事实上,2006年,上海也执行过为期数月的外资限购措施,部分区的房产交易中心于9月底开始暂停为外籍人士购买商铺和写字楼办理交易登记。

随着人民币的压力渐增,加之美国二次量化宽容货币政策的推行使得境外热钱流入新兴经济体的可能性加大,作为国内为数不多的具有极大保值、增值潜力的房地产领域,虽仍处在“二次调控”当中,但若是境外热钱大量注入,必将干扰正常的交易秩序。

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总监宋会雍认为,眼下的“限外令”仍属“二次调控”的落地执行范畴,条文上更是对2006年“限外令”的重申。鉴于港澳台及境外个人与机构投资、置业的案例在目前上海商品房市场成交中所占的微弱比重,再举限外大旗很难给整体需求带来直接影响,更多是在向市场表明政府仍在继续推进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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