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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规: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房管部门要"把关"

广州日报  作者:张玉云  2010-07-23 08:04

东莞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出新规

住房老旧需要重新修缮,究竟在哪类情形下可以动用业主的维修资金?应如何支取、使用维修资金才能保证资金用到实处、不被乱花?

近日,东莞市房管局颁布《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对广大业主普遍关心的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进行统一规范。

东莞市已征缴维修资金突破6亿元

东莞市房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东莞共有6000多万平方米商品房建成并投入使用,有相当数量物业过了保修期,到了必须修理或更新的程度。

经过一年多的全力征缴,至2010年2月28日,东莞市已征缴维修资金突破6亿元。

面对这笔庞大的住宅维修资金,物管公司若想动用资金对房子进行维修,需经修缮物业范围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才能支取相关维修资金进行物业修缮。

四种情形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通知》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在使用维修资金时,有四种情况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费用,一是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是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划拨维修资金需经房管部门“把关”

除了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外,《通知》中还明确对维修资金的支取进行严格规定。

在支取维修资金前,物管公司需对维修改造项目制定相应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至少10天的方案公示,同时书面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上报当地房管所备案。

如果方案未达到法定数量业主同意的,物管公司必须重新修订方案,征求业主意见。

根据上报的维修备案方案,辖区房管所要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勘查,并将“业主书面确认情况登记表”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通告,对于业主提出的异议,房管所应及时调查核实。

在工程款结算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需到当地房管所申请工程费用拨付。房管所收到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报送至东莞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收到房管所送达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接到《划转维修资金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并将维修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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